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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保部網站(以下簡稱“環保部”)8月31日發布消息稱,由環保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于今年2月18日發布的涉及核電廠環境輻射及放射性廢處理的三項國家放射性污染物防治標準于9月1日起實施。
新實施的三項標準分別為:《核動力廠環境輻射防護規定》(GB6249-2011)、《低、中水平放射性廢物固化體性能要求-水泥固化體》(GB14569.1-2011)以及《核電廠放射性液態流出物排放技術要求》(GB14587-2011),同時廢止三項舊有標準。
環保部稱,此次實施三項新標準,旨在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障人體健康。
環境輻射規定
更具體細化
就核電廠環境輻射防護,新實施的標準規定了陸上固定式核動力廠廠址選擇、設計、建造、運行、退役、擴建和修改等方面的環境輻射防護要求,并指出該標準適用于采用輕水堆或重水堆發電的陸上固定式核設施,其他堆型的核動力廠可參照執行。
據悉,《核動力廠環境輻射防護規定》(GB6249-2011)對之前標準的修訂內容涉及五個方面。
記者查閱資料發現,原標準中提及:按可能導致對環境危害程度的大小,對核電廠的事故分為預期運行事件、大事故、重大事故和最大可信事故。新標準將原標準中設計基準事故的分類修訂為稀有事故和極限事故兩類,同時界定稀有事故的發生頻率為10-4-10-2∕堆年,極限事故的發生頻率為10-6-10-4∕堆年。
此外,新標準將原標準中廠址審批階段的事故釋放源項最大可信事故修改為選址假想事故,并給出了相應的劑量接受準則。同時,新標準按照堆型和功率實施放射性流出物年排放總量控制,也明確規定了輕水堆液態放射性流出物中碳14的年排放總量控制,并增加了輕水堆和重水堆氣載放射性流出物中碳14和氚的控制值。
《核動力廠環境輻射防護規定》(GB6249-2011)還規定了濱海廠址槽式排放口處的放射性流出物中除氚和碳14外其他放射性核素濃度不應超過1000Bq∕L,內陸廠址不超過100Bq∕L。
一位接近環保部的業內人士向記者表示,新的環境輻射標準是對1986年版《核電廠環境輻射防護規定》(GB6249-1986)的第一次修訂,修訂的內容更加細化和具體了核電廠在選址、建設以及后期運行、退役等方面的規定,“以退役為例,新標準清晰地明確了退役前、退役中及退役后的要求,而之前的標準只提及退役后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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